加拉太書

  加拉太書是新約重要的書卷,書中活現保羅的性格,也反映他的教訓。故稱之為基督徒自由憲章,所言不虛。

作者

  本書言簡意賅地敘述作者成為基督徒之前的經歷,他提及在猶太教門下的日子(一13),曾極端狂熱信奉猶太教,這事實對本書信內容具重要的影響。他憶述這宗教狂熱使他激烈逼迫神的教會。他向加拉太信徒提出這一點,表明猶太傳統對他曾有極大意義;無疑他一度以為猛烈打擊教會是宗教虔誠的至高表現。他對猶太教的極度敬虔,跟信主後發生的不尋常轉變,成為強烈的對照。他堅信從神來的啟示賜他權柄寫下此書。

  他提出他歸信基督教的兩項特徵,影響他至深。第一是神在他的生命中的旨意,他認定這旨意在他出生之前已經下來了(一15)。保羅雖無詳釋,但從不厭煩訴說神的恩典;他後來的地位並非出於自己,保羅全然丟棄憑己力立功績以爭得獎賞的觀念。第二項回轉的特點,亦令他感受深刻,就是明白到神呼召他傳道,早在他戲劇化歸主的一刻顯明了。向加拉太人佈道時,他帶著從上而來的權柄,因為清楚確定自己接受了神託付的使命。他傳福音的託付並不是出於使徒和教會的長者,仍是出於神,況且,保羅亦同樣深信他所傳講的不是出於自己,而是從耶穌基督的啟示而來(第12節);這並非人為的福音。

  為甚麼保羅如此著重他自己的地位?他用了一些篇幅表明自己從神領受使徒的身分(一1),不但意識到神呼召他傳道,並且召喚他行使使徒的權柄,跟耶路撒冷的使徒地位相同。固然他似在替自己辯護,但事緣是在加拉太教會發生了一些事,促使他這樣做。也正為了這緣故,他才寫成加拉太書。

  書中保羅自述了一件事,是其他書信中從未提及的,就是歸主後他去了亞拉伯(一17)。保羅沒有解釋到該處做甚麼,但可能在那裏安靜地重整他的思想。根據使徒行傳,保羅返回大馬色後,極有力地證明耶穌是彌賽亞(徒九22)。另外書中亦提及探訪敘利亞和基利家(一21),應該是在第一次宣教旅程之前進行的。

寫作地點和年代

地點

  保羅此信是寫給加拉太人的;但對於他們所居之地,則眾議不一,因為「加拉太」一詞有兩個不同的意思。一方面用以描述一個省份,南界小亞細亞南部的旁非利亞,向北伸展至北海岸的本都邊境;另一方面也是指該省北方的地區,那裏的居民來自高盧。因此「加拉太」可以指地理上的北部地區或整個省份。要確定保羅筆下的「加拉太」一詞之義並不容易。歷來有兩派意見,一個看法認為該詞是地理名稱,故應解釋為:保羅去信北方一些教會(北加拉太說法);若此「加拉太」屬政治名稱,那麼收信者便是保羅在第一次宣教旅程於南加拉太設立的教會(南加拉太說法)。這問題看似不甚重要,但其結論足以影響寫作年代,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與書信的背景和目的有關,故此必須綜覽兩方面的意見。

  直至二十世紀,似乎無人反對保羅此信的對象是該省北方地域的居民。這意見與該名稱的最初用法相同。因為加拉太省到主前25年才成立,但之前北部已住有加拉太人。此解釋十分合理,設想該地南方人理該也不大願意輕易接受「加拉太人」這個稱謂。所以當日人們一聽見這詞,即聯想起北方的加拉太人。

  路加在使徒行傳書寫地名時,習慣用地理名稱,而不用政治稱謂。例如稱路司得和特庇為呂高尼的城市,而非加拉太的城市。因此使徒行傳十六章6節和十八章23節兩處所述的呂弗家和加拉太,是指保羅走過北方的地區。該區有3個主要城鎮,即安塞拉、塔維暗和別西諾斯,照此推想保羅必定已在當地建立教會。可是事情並不如表面那麼簡單,因為路加敘述保羅行程時也偶用政治性的地名,譬如說到聖靈阻止保羅和西拉進入亞西亞和庇推尼(徒十六6、7),即可見這一點,這事件的記錄與提及加拉太的經文有相連關係,故此在作出結論前,得留意這點。

  按地圖顯示,若保羅等人不能進入亞西亞和庇推尼,他們很自然會到加拉太北部,雖然要繞道而行,仍是可能的。若能證實有教會在該地成立,則此說更有說服力。

  另一常見的論點是高盧人以性情易變著名,可解釋為何他們這麼快背離保羅傳講的福音(參一6)。這點頗有趣,但無人能肯定這種反應不會出於南方人。

  有人質疑這北加拉太的傳統說法,他們提出,雖然路加愛用地理名稱,但保羅卻喜用政治名稱來劃分各地的教會。本信中他提及猶太的基督教會(一22),另一處卻稱之為「亞西亞的眾教會」(林前十六19)。又某幾次說到馬其頓(例:林後八1,九2;帖前四10)和亞該亞(林前十六15;林後一1)的信徒,而上述兩者都在羅馬書十五章26節、哥林多後書九章2節和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7節並論。這似乎是保羅的一貫習慣,在這情況之下一封寄給加拉太人的書信會給加拉太省所有教會傳閱。

  支持南加拉太說法的人不贊成南方人會抗拒「加拉太人」這個稱謂,因為要稱呼這地的人,除了這稱呼之外沒有其他名字可用。加拉太書裏有一個頗有力的證據:保羅在信中曾說他首次向加拉太人佈道是由於生病(加四13),從地圖(特別是立體的地圖)可見北行路線全是峭壁峻嶺,很難叫人相信一個病人會嘗試行走該路程。南方旅途則較短,也沒有那麼危險,正合南加拉太的說法。

  另一個支持南加拉太說法的論點是:假設使徒行傳二十章4節所載伴隨保羅赴耶路撒冷的人,就是支援猶太地貧窮教會的眾教會所差派之代表。如這推測正確,則可見北部並無代表,而該猶和提摩太均來自南方。假若使徒行傳中的名單清楚提及籌款一事,此論點便更有說服力。

  最後一點,是信中有3次提及巴拿巴(二1、9、13),表示讀者認識他;而根據使徒行傳,巴拿巴只在第一次宣教旅程與保羅同行。

  要達成結論並不容易,但南加拉太說法比舊說稍勝。

寫作年代

  根據北加拉太說法,本書信於使徒行傳十八章23節所述事件發生之後寫成,即在第三次宣教旅程途中,當時保羅可能在以弗所,或者在訪以弗所不久之後書寫。

  假若本信寫給第一次宣教旅程中建立的南加拉太教會,則書信可能在該旅程後任何時間寫成,包括上述第三次旅程中。但較早的書寫時期可能性更大,因為這比較配合本信的背景。事實上此信或許是保羅最早期的作品。

  最大的問題是在加拉太書第一、二章,保羅記述了兩度往耶路撒冷之旅(一18,二1),然而使徒行傳所載(或暗示)的旅程卻有3次(徒九26,十一29、30,十五2)。傳統說法認為第二次探訪(二1)所述與使徒行傳十五章事件相同。若此屬實,則保羅就是在信中以他個人的觀點來報導耶路撒冷會議的決定。

  這點值得商榷。這兩段經文之間有些共同點:(1)兩文均有提及巴拿巴;(2)兩者都提出外邦人接受割禮的問題;(3)兩段均稱保羅和巴拿巴向耶路撒冷教會領袖報告該事。主要的問題是加拉太書二章1節的文字顯示這事件發生在保羅第二次赴耶路撒冷時,但使徒行傳十五章卻記述這是他第三次探訪耶路撒冷。傳統說法的解釋是第二次到城中保羅和巴拿巴並沒有與使徒們見面,只把從安提阿教會收集的獻金交給長老(參徒十一30)。不過這說法有一困難:加拉太書二章只記錄他跟耶路撒冷3位使徒領袖的對話,沒有提到全教會(徒十五則清楚指出此點)。保羅所指的並非教會的決定,而是他與稱為教會柱石的使徒之間的協議。當然也可能在使徒行傳十五章的大會開始之前,保羅和巴拿巴與領袖們先行會見,遂選擇記下與他們達成的協議,而不提全教會大會的議決。這也解釋了另一不明之處──文中欠述耶路撒冷教會規定外邦人遵行的禁戒(徒十五20)。

  保羅僅簡說要記念窮人之需要(加二10)。然而傳統說法另一問題,就是保羅在與耶路撒冷使徒們有了一個共議之後,竟然在外邦與猶太人相交一事上,跟彼得起了意見分歧(11-14節),這樣就把彼得放在一個妥協之位置上,彼得態度如此不一致,實在難明──他可以同意外邦人不用受割禮,但在相交一事上卻猶豫不定。

  另一解釋是保羅和巴拿巴帶著捐款到耶路撒冷,同時私下與使徒領袖商議。使徒行傳十一章29、30節的背景是使徒受到政治迫害(徒十二記錄雅各殉道及彼得被捕),這是會議以不公開的形式進行的原因。此說亦解釋了何以保羅未有寫下教會的決定,因為私下會議先於耶路撒冷大公會議。假如在私下商討後,全教會對這事情才有正式的討論及決定,這樣彼得於安提阿的行動就較易理解。按此推斷,保羅致加拉太書可能是他寫於最早期的書信。

  然而上說亦有數項疑點。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並無敘述保羅和巴拿巴跟其他使徒開會,也沒有提及保羅說要帶同的提多(加二1)。而且,保羅在文中談到向外邦人傳道(第2節),似乎在第一次宣教旅程後另有一個日期,若他意指他在安提阿的猶太兼外邦教會中的事工,則作別論。

  上述兩個寫作年代的說法,難定孰是孰非。按年序推論(依照二章1節保羅寫的14年計算),似乎較後期寫作之說稍微更為足信。根據教義設想,此說也稍勝,因為加拉太書與羅馬書的思想極接近,而羅馬書的寫作年代是寫於第三次宣教旅程結束之時。

寫作目的和神學教導

  加拉太教會內起了爭端,因為其中有些人堅持外邦人一定要接受割禮。這批人一定是割禮派猶太信徒,他們認為除非外邦人受割禮作為入基督教儀式,否則沒有得救希望。他們連帶對保羅的使徒地位有微言,這些敵對者聲稱得到比保羅位高權重的耶路撒冷使徒支持。如此即可解釋為甚麼保羅清楚肯定該分歧是對他所傳福音的挑戰,信中深切表達他明白情況的嚴重性。

  斷定寫作年代會稍微影響內文的解釋。若寫於耶路撒冷大公會議之前(徒十五),則割禮問題尚未提出和解決,加拉太發生的事件就造成首個主要危機。但若耶路撒冷大公會議其時經已召開,南加拉太教會應已收到大會的決定,那麼他們就是讓割禮派的猶太信徒來影響他們,採取比耶路撒冷使徒更強硬的立場。如信中所指的是北部教會,卻無直接顯示他們曾接收到大會的規條。

  總括來說,保羅此信有兩個目的──確定他的使徒地位和他所傳福音的無偽。在書信第一部分,他表明與耶路撒冷稱為教會柱石的使徒之關係,以示他與他們地位同等,但同時保羅亦強調其獨立性,他的使徒地位從神而來,而非來自世人。而且重申福音只有一個,暗示敵對者妄稱他宣揚別的福音,他宣告其福音乃由神啟示,而非從人而得。

  在加拉太書中,保羅表達了一些重要的神學真理。書中主要部分極力提醒信徒不能墨守律法主義之成規,這真理除了在保羅當時面對的加拉太教會情況之外,也適用於任何依賴律法規條作為得救的主要條件之情況。若一個外邦人未受割禮就不能成為基督徒,他們就不僅使一項外在的儀式成為基督徒得救的條件,亦即表示要遵行全部猶太律法教規。保羅不同意因行律法守行為而稱義,且藉此彰顯因信稱義的超越性。全卷書信高舉恩典的教義。

  雖然要駁斥藉行為稱義的教義,但保羅並不贊同在屬靈方面任意放肆。他清楚知道律法主義固然不可取,但亦不應除去所有禁制。縱使基督已為信徒取得自由,卻不表示這自由容許他們放縱情慾(五13)。事實上,保羅在信中說明基督徒的人生應該追求高尚的道德規律。他宣稱自己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二20),以此定為基督徒的標準。此信不僅是論基督徒自由的憲章,更是基督徒生活的指標。

內容提要

序言(一1-5)

  本信的開首較其他保羅書信來得突然。他刪去一般的感謝詞,卻加長了常用的問候語。在開首幾個字即極力斷言他的使徒地位來自神。

敵對者(一6-10)

  保羅詫異加拉太人這麼快便受到歪曲福音的人所影響,認為傳講別類福音的人該受咒詛。

為使徒地位作辯(一11至二14)

  保羅為自己的使徒地位作的辯文,分幾個階段。他聲稱自己的教導得自神的啟示,而非來自人,可見他意識到神不單呼召他為使徒,並認可他傳的福音。他明確指出自己的地位並非倚靠別人而得,這十分重要,雖然他繼而表示與使徒領袖地位相同(一11-12)。跟著他述說以前狂熱信奉猶太教,以對比後來奉召傳揚福音,再次強調他所接受的呼召是由神而來的(13-17節)。

  然後保羅提及兩次與耶路撒冷的使徒會面,他們向他用右手行相交之禮,以示他們之間並無意見分歧。他們同意保羅負責向未受割禮之人宣教,而彼得則負責向受割禮者傳道,他們並沒有質疑保羅的使徒地位,並一致同意基督徒有責任記念窮人(一18至二10)。

  為了更明確地肯定他的使徒地位,保羅記述對彼得的一次公開指摘。彼得的行動前後不一致,怕得罪一些從耶路撒冷雅各處派來的人,他們是主張外邦人行割禮的代表。保羅對彼得的挑戰,揭開了加拉太書教義部分(二11-14)的序幕。

為福音作辯(二15至四31)

  保羅立刻引進行律法稱義這個問題,並與因信稱義的原則對比。保羅視這項爭論為基督與律法兩者之間的抉擇(二15-21)。

  他的目的是說明在得救一事上,基督教信仰遠勝於猶太教。他首先提出加拉太人已藉聖靈成為基督徒,詫異他們受何方驅使,竟想轉回守猶太律法;保羅認為守律法就是想靠「肉體」得救(三1-5)。

  討論中提到亞伯拉罕,可能因為對方堅持只有亞伯拉罕子孫才能承繼神的產業,而割禮就被視為立約子民必要的印記。但保羅指出甚至亞伯拉罕也是因信稱義,而非靠賴律法(三6-9)。

  事實上,律法只會替不守法者帶來咒詛,保羅進而說明基督如何為了我們受咒詛,故此聲稱藉著基督,我們仍然能夠承繼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祝福(三10-14)。

  保羅猜想有人會說,以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來駁斥行律法稱義是無效的。於是,他指出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比律法還要早4個世紀,故不能被律法廢掉(三15-18)。

  這點引發保羅思想律法的作用,他指出律法揭示人類的需要,及顯露它無法賦予生命,藉此為基督鋪路。保羅稱律法為我們的監護人,作用是保護和引導兒子,直至他成年獨立(三19-29)。

  受監護和完全獨立自主的兒子有很大分別,這對比促使保羅思想作為兒子的優越地位。神的靈讓信徒能夠稱呼神為「阿爸!父!」(父親),這是律法無法做到的(四1-7)。

  保羅已陳明他的論點,但他進一步以個人關係向加拉太人投訴。他提醒加拉太人歸信前被奴役的情況,痛惜他們如今竟回復從前的境況,想仿照猶太傳統守那些節期。保羅又憶述他們最初成為基督徒時,以親切態度對待保羅,他為他們現今的敵對態度深感不安(四8-20)。

  保羅再使用一個聖經寓言來支持他的論據。他舉出以撒和以實瑪利做例子,同為亞伯拉罕的兒子,卻分別代表兒子和奴隸兩種關係。這一點保羅先前已提過(四21-31)。

實際的勸戒(五1-六10)

  保羅續指出信徒不依循真理教義的實際後果,並指示藉基督得到自由後的人應當如何過生活。他們不該靠遵行割禮而歸信猶太教(五1-6)。保羅且再次指摘領加拉太信徒走歪路的人(五7-12)。代替律法主義的新準則是愛,只有活在聖靈裏才能實踐愛;不但要抗拒肉身情慾的惡行,更須長進結屬靈的果子(五13-26)。屬神的人會關心受壓迫者,亦會設法幫助人,特別是主內弟兄姊妹(六1-10)。

結論(六11-18)

  書信至此,保羅執筆寫結語。他刻意作一個對比:保羅本身的目標是榮耀基督的十架,而敵對者的目標卻是體貼肉身。

  加拉太書結尾沒有問候語,只請求人不再攪擾他。 Donald Guthrie參「保羅」;「猶太派信徒」;「加拉太」;「聖經中的律法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