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

作者

  根據本書卷首語,本書作者為「神和主耶穌基督僕人的雅各」(一1)。在新約所提到的幾位雅各中,只有兩位可能是此書信的作者,一是西庇太的兒子雅各,另一為耶穌的兄弟雅各。前者之可能性極微,因為他在很早時(主後44)已殉道,而且沒有跡象顯示他成為初期教會的領袖,並以此身分寫成這封為人公認的書信。傳統皆認為本書信的作者是主的兄弟雅各,他是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徒十二17,十五13,二十一18;林前十五7;加二9-12)。持此論者有下列理由:(1)雅各書的用語與使徒行傳十五章中雅各的演說和公函有相類之處;(2)信中所敘之事,與歷史記載有關主耶穌之兄弟雅各的生平及性格,也正好吻合;(3)雅各書中有猶太人獨特的味道;(4)其他的雅各均不及主的兄弟雅各適合寫這書。

寫作年代、地點和收信人

  關於雅各書的寫作年代,眾說紛紜。傳統認為是主後四十年代中期或六十年代早期(作者去世前不久)寫的。也有認為成書日期在主後150年,而作者是一不為人所知的雅各,或是作者假借主的兄弟雅各之名寫的。

  雖然成書日期甚難確定,但估計應在較早時寫成。根據書內描述當時的社會情況,尤其貧富懸殊的問題(一9-11,二1-7,五1-6),是較早時期的現象,在主後70年後,已有顯著的改變。書內表現出強烈渴望主再來,也顯示了它成書於較早時期(五7、8),因為在 第二世紀的基督教文獻中,甚少有對末世如此單純而有力的教訓。還有其他證據,例如書中對初期教會組織之描述(二1-6),以及沒有關於外邦人入教的辯論。這書信是寫給整個教會的(一1),但實際上是以猶太人為主要對象,這情況只有在保羅首次宣教行程之前才出現。但證明成書日期的最重要經文,是關於信心與行為的一段(二14-26)。寫這一段文字者,必對保羅的教訓有一定認識。然而他不可能在反駁保羅,若是如此,他定是完全誤解了保羅因信稱義的道理。所以,最好的解釋應是:當時有人誤解保羅的教訓,故雅各去信澄清。這種誤解較可能出現於保羅出來傳道的初期。使徒行傳記載了保羅第一次在安提阿的公開講道(徒十一26)。

  這在耶路撒冷發生饑荒,保羅探訪耶路撒冷,即主後46年之前(徒十一27-29),及在主後44年亞基帕迫害教會之先,已出現對保羅的誤解。到底甚麼時候,人們對保羅因信稱義的教訓產生了誤解,並且傳到雅各耳中,我們不得而知;然而由於所有住在地中海一帶的猶太人(基督徒及非基督徒),時常在耶路撒冷出入,消息的傳遞當不會太慢。所以,成書日期定於主後45年,即迫害發生後不久,是最能配合各方面的情況。

  至於書信之來源,亦有不同的說法。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該書寫於巴勒斯坦,作者所用的比喻,多取材於中東一帶的事物,尤其是巴勒斯坦一地(例:五7的「秋雨春雨」,三11的「一個眼能發出甜苦兩樣水」的泉源,三12的無花果樹、橄欖和葡萄樹,及一11的「熱風颳起」等)。

  信內只有一處直接提到收信人,那就是一章1節:「散住十二個支派之人。」一般以為這裏指的是住在巴勒斯坦以外的猶太籍基督徒。然而難以解釋的是傳統以十二支派泛指所有猶太人(如《傳道經》四十四23;《亞述摩西》二4-5;《巴錄書》一2,六十二5等;徒二十六7)。若然,無論如何分散,也不至於全居於巴勒斯坦地區以外。此外,若雅各真的致書予散居於外的猶太人,他可以寫得清楚明白。所以,最好是以「十二支派」作為象徵,意指整個教會,亦即新以色列。

  從書信其他部分看,可知雅各書的對象主要是猶太人中的基督徒(二1)。但有一處(五1-6)可能是寫給非基督徒的,或可表示作者嘗試去接觸參加聚會的非基督徒(參林前十四23、24)。

  在書信中一些較為獨立的小段落,我們難以據此瞭解收信人的境況。書中訓勉的話,以及有關社會和屬靈的情況,皆可通用於任何世代的基督徒。較長的篇幅,例如二章1至12節及五章1至11節,則對受書人的背景交代得比較清楚。他們是貧窮的基督徒,受有錢的地主僱用作農工,雖然當中也有一些較 為富裕的基督徒(參四13-17),但雅各所關心的,主要是那群貧苦的人。他對財主的責備,令人想起舊約的先知,特別是阿摩司。

寫作目的和神學教導

  雅各書的寫作目的是:(1)鞏固受試煉的猶太基督徒(一2-4、13-15,五7-11)。(2)矯正對於保羅有關因信稱義之教義的誤解(二14-16)。(3)把實用的智慧,傳授給第一代的信徒。

  雅各的神學不是教理式的。在保羅的書信中,並新約其他書卷中,佔有極重要地位的神學主題,卻在雅各書裏找不到。雅各書沒有提到道成肉身,基督的名字也只出現了兩次(一1,二1)。基督的受苦、死亡、復活,雅各也沒有談及。

  雅各的神學是實踐性的,有明顯的猶太味道。當然也有基督徒的特色。雅各將拉比的思想,融會在基督裏。

  本書的神學主題,有幾方面尤其突出:試探(試煉)在試煉中的喜樂,以及試煉本身,都能夠建立品格,並使品格達至完美,這是典型的猶太教教訓,都在本書卷中出現(一2-4)。雅各也談到試探的來源(13-15節),然而在此,作者和當時的猶太神學發生了衝突。拉比對於罪的來源這個問題,所提供的答案是:人有邪惡的傾向,引誘人犯罪。拉比推論說,由於神是萬物的創造者,也創造了人類邪惡的慾望,人便不須負起犯罪的責任。雅各說:「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一13、14)律法整卷書信所涉及的,都是道德的教訓。至於福音的中心真理,如基督的死和復活等,卻沒有提及。雅各首先假定了福音,才把基督教倫理的一面展示為完美的律法。他似乎向猶太基督徒讀者保證,律法依然存在,因為每個猶太人都視律法為無價之寶。

  律法(基督教的倫理教訓)是全備的(一25),因為耶穌基督成全了律法。它也是自由的(一25)。換言之,這律法(道德責任)是應用在自由的人身上;他們不是從律法中得到自由,而是藉著「真道」,從罪和己之中得到自由。巴勒斯坦的猶太基督徒,用「律法」一詞形容基督信仰的倫理教訓。這教訓是耶穌基督的信徒的行為準則。

  這個把基督教倫理教訓視為律法的傾向,可見於二章8至13節。

  雅各在此訓斥讀者,不應偏袒富足的人。他們以「愛人如己」為由,容讓這種偏袒的行為。所以雅各說:「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第8節)。這「至尊的律法」必須和第5節同看。雅各在此提醒讀者,神「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故這「至尊的律法」是為承受天國的人而設的,是那些甘願受神轄管的人信心的規範。整卷雅各書就是把律法等同基督教倫理。

信心和行為

  在雅各的神學中,信心佔很重要的地位。信神──不單信祂存在,也信祂良善,並以恩慈待人(一6;參一13)──是敬虔的基要條件(一3;參二5)。信心包括了信神的能力,信祂能夠施行神蹟,而且信心和祈禱是有密切關係的(五15、16;參一6)。雅各對於信心的概念是充滿活力的,當他談到把信心指向主耶穌基督(二1),顯然超越了猶太教的範圍。

  雅各對於信心的概念,和耶穌的教訓相似。主耶穌也認為信心是通往神的能力的途徑,又經常把信心與治病連在一起(參太二十一22;可五34,十一24)。

  和信心有關的段落,最著名的可算是二章14至26節。信心在此與行為對比。細心研究這個段落後,便難以下結論,說雅各是企圖駁斥保羅。二人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雅各和保羅都同以主耶穌基督為信心的對象,這樣的信心必然產生善行。在希伯來的觀念中,信心是對神的信靠,這信靠不會產生道德的行為。雅各所說的信心卻不止於此,他不認為這是真正的信心(參二14:「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保羅也贊同他的看法。

  雅各對於「行為」一語的用法,和保羅的用法有很大分別。對雅各來說,「行為」是信心的行為,是真正的虔誠所表彰的倫理操守,特別包括了「愛心的行為」(二8)(保羅也許把這樣的行為,稱為聖靈的果子)。保羅用「行為」一詞時,心中想的是律法的行為,那就是靠行為稱義,即在神面前嘗試建立自己的義。保羅在加拉太書和羅馬書中最強烈的辯證,就是為了對抗這種神學異端。

  故把二章14至26節視為糾正對因信稱義教義的誤解,而非駁斥保羅,是最佳的觀點。

智慧

  雅各對於智慧的概念,也顯示出本書的猶太背景。智慧主要是實踐性而非哲學性的。不能看作是推理能力或對於理性問題的瞭解,與「如何」和「為何」等問題沒有關係。智慧是神的賞賜,應當懇切祈求(一5)。這兩個概念,都源自猶太人的智慧文學(參《所羅門智慧書》七7;箴二6 ;《傳道經》一1)。

  智慧人藉著美好的生活彰顯其智慧(雅三3);而產生嫉妒、紛爭的智慧,不是屬神的智慧(三15、16)。

末世的教義

  本書討論過3個有關末世的主題:一﹒天國。雅各在第二章上半部討論有關偏袒的問題時,提到了天國。不應偏袒富人,是因為神「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二5)。這和主在路加福音六章20節的教訓相呼應:「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天國是神的統治,在今世只實現了部分,要到來世才會完全實現(參二5「應許」)。天國和得救及永生,幾乎是同義詞。

  二﹒審判。這是本書最主要的末世主題。二章12節勸告讀者,不論說話或行事,都要記著他們將要按著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第13節又提醒他們,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換言之,審判將要按照行為去施行。在三章1節,雅各又提醒作教師的,權利是神審判的另一個準則。

審判的主題

  在五章1至6節再次出現,作者在這裏達到預言的高峰。神的審判將要臨到富足的地主,因為他們生活放縱,不負責任。他們不但欺壓窮苦的佃農,更「定了義人的罪,把他殺害,他也不抵擋你們」(第6節)。他們惡貫滿盈,應受審判(第5節:「當宰殺的日子竟嬌養你們的心」)。

  有關審判的最後一段經文(五9),是對被無恥富人所迫害的人說的。雅各勸告他們,不要彼此埋怨。審判是神所施行的,而審判的主已經近了。

  三﹒主再來。雅各把基督再來的盼望,視作基督徒生活極大的激勵。由於基督再來的日子近了(五8),所以不論是甚麼樣的苦難和試煉,都必須忍受。就如在帖撒羅尼迦前後書的盼望一樣,這期望是有力而迫切的。

內容提要

  雅各書保持智慧文學的精神,談論許多題目。有人把它簡短、不連貫的段落,形容為一串珍珠,每粒都是一個個體。內容的承接是有的,然而雅各由一個題目轉到下一個題目,速度快得令人難於掌握。

  第一章作者以自稱為「作神和主耶穌基督僕人的雅各」,來作本書的開始。他稱讀者為「散住十二個支派之人」,所指的是整個基督教會。雅各寫作本書時,猶太人佔了教會的大部分人數(一1)。

  他第一句是勉勵的話。信徒應把試煉看為喜樂,因為這是神試驗信徒的方法,能使他們在屬靈上成熟。若果試煉的緣由不清楚,神能夠也必會賜下答案。人誠心祈求智慧,祂會慷慨賜下(一5-8)。

  貧窮的信徒應當以自己在基督裏尊貴的地位為榮;富足的信徒則應以發現了比財寶更重要的事物為樂。財富就像在巴勒斯坦烈日下迅速枯乾的花草一般,轉瞬即逝(一9-11)。

  神應許賜給忍受試煉的人充實的生命。人受試探,不能歸咎於神,因為人被試探或去試探人,都違反神的本性。試探是由人自私的情慾而來,這情慾所結的果子就是死亡(一12-15)。

  來自神的不是試探,而是人生之中一切的美善。祂把最好的賞賜給人,這禮物就是藉福音而賜下的新生命(一16-18)。

  對待真道的正確態度不是憤怒,而是接受。有效地聽從真道,在乎心思意念作好屬靈的準備。如此接受真道,便能帶來救恩(一19-21)。

  單單聽道是不足夠的,還要實行出來。消極的聽者就像人在鏡中看見自己, 所見的只是過眼雲煙,轉眼便忘掉所見的一切。積極的聽者細看神在鏡子裏的話語,作行道的人;神會祝福他的生命(一22-25)。

  真正的虔誠是可以實行出來的。虔誠包括了控制舌頭、照顧孤寡,以及生活方式有別於世界(一26-27)。

  第二章偏待人和信靠基督耶穌,是互不相容的。尊崇來參加聚會的富人,卻漠視窮人,是錯誤的行為。神揀選了窮人來承受祂的國。何況,把基督徒拉到公堂,又褻瀆耶穌聖名的,正是富人,所以偏待他們是不合理的(二1-7)。

  若是為了遵行「愛人如己」這至尊的律法而尊重富人,當然是好。但偏待人卻是罪,會遭受神的審判。只要觸犯一條律法,人便成為罪人了(二8-13)。

  信心若沒有產生行為,能否使人得救呢?信心若沒有回應他人的需要,有甚麼用呢?這樣的信心是死的。有人或會反對說,基督徒有「信道的」和「行道的」之分。但這說法是錯的,真正的信心必有行動彰顯出來。單單有正統的信仰是不足夠的,因為即使是邪靈,也有純正的神學。亞伯拉罕獻上以撒,是真正的信心和敬拜並行的例證。甚至妓女喇合,也是藉著在耶利哥保護探子,來彰顯信心。故信心和行為,是不能分開的(二14-26)。

  第三章作為屬靈教師的,人數不應太多,因為教師的責任甚為沈重。

  人都有可能犯錯,特別是口舌上的過失,因為舌頭就像從地獄點燃的燎原之火;要控制舌頭,幾乎是不可能的。舌頭又是前後不一的。讚美神、咒詛人的,都是舌頭。這樣的矛盾,也是不應有的(三1-12)。

  真正的智慧,必然會在倫理生活中彰顯出來。虛假的智慧所產生的,只是嫉妒和紛爭(三13-18)。

  第四章爭戰鬥毆是從不良的私慾而來。得不到所渴想的東西,若非因為沒有向神祈求,便必是因為所求的不對。和世界為友,便是與神為敵。神是忌邪的,不能容忍人有別的神。祂與驕傲人為敵,卻把豐富的恩典,賜給謙卑的人(四1-9)。

  批評和論斷弟兄,無異於批評和審斷神的律法。基督徒的正確位分,是遵行律法,不是判斷律法。只有神才是審判官(四11、12)。

  生命是無常的。計劃遠行和經商時,必須考慮到一切都在神的旨意裏。不這樣做,便是自誇和驕傲。知善不為,便是罪了(四13-17)。

  第五章審判要臨到富人,因為他們積聚財富,卻不用來行善。窮苦的佃農被財主欺壓誣告,神不會漠視他們的呼求。神為那些自私、無恥的富人,預備了可怖的審判之日(五1-6)。

  農夫必須耐心等候神賜雨水,使農作物生長成熟。同樣,窮人也應在受苦和冤屈底下,耐性等候基督來臨。基督再來的日子已經近了,所以埋怨和彼此論斷,都應當止息。約伯是忍耐和容忍的好榜樣。人不需藉著起誓,來證明話語可靠。單說「是」或「不是」已足夠了(五7-12)。

  苦難應當帶來禱告、喜樂、讚美。信徒患病時,應當邀請教會的長老來,為他禱告、抹油。神應許祂必應允這些禱告。疾病若是因個人的罪而引起,認罪後便必蒙赦免。以利亞是個典型例子,讓人看見義人的禱告大有功效(五13-18)。

  看見主內弟兄偏離真道,信徒把他引回基督和教會的團契,會帶來兩個結果:(1)他從死亡中拯救了一個罪人;(2)神會赦免那離道的弟兄(五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