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作者
羅馬書是以第一身來寫作的(一5、10等等),並且明顯是出自使徒保羅的著作。然而,真正執筆抄寫的是德丟(十六22),他是保羅的書記。知名的學者──無論是自由派或保守派──都不曾就本書的作者問題作爭論,而實際上,在古代每一種保羅書信名單中,羅馬書都列首位。
寫作年代、地點和收信人
本書表明收信人是羅馬教會(一7)。羅馬教會的成員組合並不清楚。保羅有時直接向猶太人說話:「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七1),「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二17),「我們……猶太人」(三9)。他有時卻又直接向外邦讀者說話:「我對你們外邦人說這話」(十一13),「其餘的外邦人」(一13)。第一至三章和九至十一章的論證清楚預設讀者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因此,大概最宜看保羅這代表作的收信人是羅馬帝國首都那混雜了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教會,這信是說明神透過猶太人的努力,把救恩帶給外邦人。
跟這看法有關的問題是:保羅寫作此信時,羅馬教會會否有猶太人存在?因為革老丟在主後49年已把猶太人逐出羅馬(徒十八2)。近期古幣學已為非斯都就任猶大巡撫設定了一個新日期──主後56年。由於保羅在該撒利亞兩年監禁後,曾在非斯都面前申辯(徒二十四27),所以保羅必定是在主後54年的初夏結束其第三次宣教旅程(時為五旬節;徒二十一16)。在這之前的數月,保羅正在希臘(徒二十2),他大概是在那裏寫成羅馬書,表達他打算把捐款送往耶路撒冷後,便往羅馬一行(羅十五28)。
保羅在第二次宣教旅程中探訪哥林多時並沒有這計劃,因此羅馬書必定是在較後期的探訪旅途中寫成的。
保羅寫這信時顯然正身處哥林多,因為他在十六章23節提及以拉都,是城內管銀庫的。而哥林多一座大劇院旁的石路上,有一石板,上面的銘刻說明那是城內管銀庫的以拉都所鋪上的,目的是為他的獲選而致謝。這不會是一種偶合。以拉都顯然一直都住在哥林多,因為聖經提及那是他的家(提後四20)。此外,保羅提到他寫羅馬書時,該猶接待他(十六23),而這人大概就是住在哥林多的該猶(林前一14)。
我們知道在主後49年把猶太人逐出羅馬的革老丟,是由主後41年至他逝世的54年期間執政。若羅馬書在54年寫於哥林多,猶太人可能亦已獲准返回羅馬。另一方面,信主的猶太人可能並未被逐出羅馬,而百基拉和亞居拉是抵達哥林多後才悔改歸主的(徒十八2)。無論是哪一個情況,早在主後54年,羅馬的教會中可能已有猶太人。
背景
保羅較早前,在其第二次宣教旅程中探訪哥林多時,在那裏設立了教會,並在城中逗留了18個月(徒十八1、11)。他與剛從羅馬來的百基拉和亞居拉同時到達。保羅住了18個月之後,便被帶往新上任的方伯迦流面前(第12節);迦流到達的日期,可從德爾斐的迦流銘刻中得悉是51年的春天。這樣,保羅便是在49年的冬天抵達哥林多的。
保羅離開哥林多後,便返回安提阿述職,並安排其最後的旅程,為耶路撒冷向外邦教會收集捐款(羅十五25-29),這是保羅早已教導他們要如此作的(林前十六1;林後九5)。哥林多不斷產生的問題(林前一11,七1)迫使保羅返回該城(徒二十3),在這時期他寫成了羅馬書,從書中最後兩章清楚可知他計劃立即把捐款送往耶路撒冷,然後從耶路撒冷前赴羅馬(羅十五23、24)。因此,當時寫書的處境是告訴羅馬人他即將來到,好叫他們預備協助他前往士班雅(24、28節)。除了歌羅西外,羅馬是唯一非由保羅建立的教會。羅馬書並沒有反映羅馬信徒有任何特別的困難,所處理的題目都是廣泛的,對任何教會皆有幫助。
寫作目的和神學教導
除了上述目的外,保羅欲向羅馬教會解說神的公義透過猶太人向外邦人顯明的途徑,猶太人藉著亞伯拉罕而生就是為了這目的,保羅自己已受差遣作使徒,其特別的使命是把外邦人帶進天國中,他看這使命為他的祭司職任,他為此成為了一名「祭司僕役」,正如耶穌是猶太人的僕人(十五8、15、16)。外邦人悔改歸主,便是他獻給神的「祭物」(十五)。保羅從那比受捐者更窮困的外邦人(「在極窮之間」林後八2)中收取捐獻給耶路撒冷眾聖徒(即猶太人基督徒),這事實可以在神學上有力地肯定保羅使徒職事之有效性。這捐獻並不是財主捐助窮人的慈善活動,因為那些捐款者的經濟情況比受款者更壞。其實這顯示了保羅在外邦人中間的工作已被耶路撒冷教會接受,因而容許保羅離開地中海東部,繼續向西方前進(羅十五23)。外邦人需要作這捐獻,並非因為他們負擔起,而是為了感謝猶太人作了犧牲帶給他們福音。若猶太基督徒接受這捐獻,便強烈地表明亞伯拉罕的應許已得著應驗,猶太人真的已成為了外邦人的祝福。外邦人現已成為了與聖徒同國、同分享應許的人了(弗二19,三6)。
保羅寫本書,是為了向羅馬信徒清楚解明這教訓。貫串全書的主題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皆虧缺了神的榮耀,因而需要救贖(三21-31)。神的公義不單向猶太人顯明,神不但是猶太人的神,同時也是外邦人的神,因為神只有一位(第29節)。祂要基於基督在加略山上的拯救工作稱猶太人為義,也要基於對亞伯拉罕之應許的信實稱外邦人為義(第30節)。他們共有的信心使他們可得到這恩典(五2)。因而福音先是給猶太人,然後也給希臘人(一16)。
內容提要
羅馬書首8章的主題可見於一章17節:「義人必因信得生」。這個引自哈巴谷書二章4節的引句把保羅的教訓立於信心之上,與舊約針對行為的教訓對比。這樣,保羅確定他關乎信心的教導並不是標奇立異的新事物,而是穩固地扎根於舊約的先知書中。保羅之強調猶太人將會是「外邦人的光」也不是新的論點,因為以賽亞已頗清楚地預言了這一點(賽四十二6,四十九6);他的新論點是外邦人與猶太人同為後嗣(弗三5、6)。他們不需要像一些猶太基督徒所要求的(徒十五1),先歸入猶太教,才會被神接納。這就是保羅在以弗所書三章6節所談及的奧祕。
首8章聖經的內容就是環繞這主題來發展。第一至四章處理「因著信成為義的」,顯示哈巴谷的話可應用於外邦人和猶太人。首3章表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中,基督的救贖對兩者都是適用的(三21、22)。第四章指出亞伯拉罕是外邦人和猶太人的先祖,因為他是相信主的以色列人屬靈之父,正如他是相信主的外邦人屬靈之父。跟著在五至八章中,保羅處理主題的下半部:義人必因信得生。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只要肯接受神在加略山上藉著基督完成的義行,便可以脫離神的震怒(第五章)、罪的勢力(即撒但,第六章)、律法轄制人的力量(第七章),及死的權勢(第八章)而得生。
保羅在九至十一章討論肉身的以色列人或猶太人,與神未來的計劃的關係,結論是神不會棄絕祂的百姓──那些作亞伯拉罕後裔的以色列人(十一1、2)。若他們接受基督為彌賽亞,神可以把他們接在從前被砍下來的樹上(十一23)。
最後在結束的部分,正如保羅一向的特色,他在神學性分析之後加上生活上的實際應用,他討論首11章對基督徒的日常生活有何含義(十二至十六章),並在結束全書時提醒讀者,透過他的傳道工作而有的「外邦人的捐獻」,很是重要(第十五章)。
因信稱義
第一章辯證不信的外邦世界是背叛神,而神的憤怒亦已顯明在他們這些不虔不義的人身上(一18)。雖然神在大自然中已經給予他們足夠的啟示,顯出祂是獨一的神,但他們卻信奉多神和拜偶像,並隨之造成道德敗落(20-24節)。因此,保羅三次強調神要放棄他們,任由他們放縱情慾(第24節),行出可恥的事(第26節),及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不合理的事(第28節)。意思是祂寬容他們的罪(三25),不鑑察他們對祂真實之存在的無知(徒十七30),及任憑他們拜偶像(徒七42)。
猶太人也不比外邦人好,因為他們雖然接受了摩西的律法,這律法啟示了神在以色列中之旨意,但他們卻沒有守律法(二17-29)。即使在外邦人中,也有一些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而被接納,因為他們的是非之心是單純的(14、15節)。對猶太人來說,守律法是不足夠的,除非他們守律法是出於靈裏的信念,而不單是墨守成規(第29節)。敬畏神的外邦人能守律法的真義,他們成為那些不守律法真義之猶太人的審判(14、27節)。然而,選民的不信卻沒有廢掉神的信實,祂要應驗亞伯拉罕的應許(三3)。雖然猶太人的條件在各方面都比外邦人優勝,但表現卻不比外邦人好,因為兩者都活在罪中(三1、9)。現在的處境是:「世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三23)因此,神差遣了基督來,為世人的罪代贖(三21-31)。神的義(以拯救的方法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公平地啟示祂自己)在律法以外彰顯,是透過「相信基督」(三22),並使外邦人和猶太人都可基於個人的信心而得著。另一方面,雖然律法是聖潔、良善的(七12),但這義若只能因行律法而得著,神便只是猶太人的神,而不是外邦人的神了,因為律法是頒給猶太人的(三29)。但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祂按著基督的信實來使猶太人稱義,也按著相同的信實行為使外邦人稱義。基督為所有相信祂的人死了(三30)。因此神的義透過基督的信實彰顯出來(三3、22),並為每一個相信的人提供救恩的基礎(五9)。保羅在第四章好幾次堅持亞伯拉罕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11、12、16-18節)。由於基督對亞伯拉罕之應許──列國(外邦人)都藉著他的子孫(以撒的後裔)得著祝福──守信,使亞伯拉罕成為列國之父,即所有相信的人之父(第11節)。
保羅立下這廣闊的神學基礎後,便辨證說這稱義的衝擊所產生的後果是所有相信的人都嘗到從神的憤怒中被拯救出來的滋味,並因而經歷平安(五1、9)。罪藉著最初犯罪的亞當和夏娃進入了世界,並傳給所有人(第12節)。義則由第二位亞當──基督──而來,祂在加略山和藉空墳墓向世人宣佈神的義,為那些相信和接受豐富恩典之人所得的救恩提供了基礎(16-18節)。
律法的功用並不是拯救猶太人。律法是因過犯而加添的(加三19),並用以使人更留意所有人都有罪;律法叫過犯顯多(羅五20)。罪利用了律法去欺騙和毀滅那些欲守律法的人(七11)。保羅在律法進入他的生命之前,已知道貪婪是甚麼,但當他在十二、三歲成為了律法之指令和刑罰的從屬後,不可貪心的誡命便對他要求更高而毀滅了他(第11節)。罪因誡命便變得「惡極了」(第13節)。律法進入一個人的生命之後,違背律法的刑罰便完全有效了。現在保羅若犯了姦淫,他便要被人用石頭打死。罪因律法上的過犯更加重了,這事實要求更大的恩典,因為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五20)。但我們若以為一個人應繼續在罪中,好叫恩典顯多(六1),便完全誤解了脫離憤怒、律法、罪和死亡而活的意義了。保羅議論說,那些已稱義和蒙基督拯救的人,已經在罪的權勢上死了,罪再沒有使他們作奴僕的能力(2、6節)。這裏思想的重點是,罪(即撒但──人格化了的罪)不能轄制信徒(9、14節);罪不能在信徒身上作王(第12節),使他們作其奴僕(17、20節)。保羅寫道:「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第22節),守律法的形式主義便不能俘擄我們(七6)。保羅在這裏是向那些活在律法以下,但卻按形式守律法的猶太人說話。在這等情況下,罪便在誡命中找到了機會,然後殺了他們(七11)。律法並沒有不是(第12節),但撒但卻使用其叫人分裂的傾向和分割的效果,鼓勵猶太人藏在其法律要求背後,並把神的關懷局限於猶太人中,而在這過程中把神民族主義化。保羅提醒讀者,神也是外邦人的神(三29),因此稱義不能基於任何國家性的原則,並非只對以色列有效。稱義的原則十分廣闊,足以叫所有人去接受,這原則就是信。保羅感到基督教是把猶太教變成國際化。以色列人因為守律法而成為了他們民族主義意識的奴隸,並使神成為了只屬於猶太人的神(三29)。
那些因信(基督的信和他們自己的信)而稱義的人,除了脫離神的憤怒、律法和罪之外,也脫離了死,神會藉著祂的靈,給他們必死的身體賜下生命(八2、11)。他們若按肉體來活便會死,但若按聖靈來活,便要活著(第13節)。縱使死也不能使他們與基督的愛分離(第38節)。聖靈引導他們,並在他們人性的軟弱上幫助他們,為他們禱告和代求,正如基督所作的一樣(14、26、34節)。
以色列人的救恩
直至第十二章,保羅才討論這些神學原則的實際應用。原因是保羅正面臨一個有關神義說(即表彰神的公正之學)的嚴重問題,他必須在他思路上處理這問題。保羅整個論證繫於一個事實,就是發生在神的救贖歷史中的每一件事,都是因為神對祂給予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守信。保羅的福音並不是一項新發明,正如耶穌曾說:「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四22)整本舊約是這個事實的見證。以色列人從世上眾民中被揀選出來,有神親自參與他們的歷史,他們怎會有可能拒絕神所應許的那一位呢?第九至十一章就是要詳細地分析和解釋這個重要的問題。
保羅的答案有4方面。首先,揀選是神的計劃。祂揀選以色列時,知道將來要發生甚麼事。肉身的猶太人──以色列人──享有與神特殊的關係,是所有選民都可得著的,就是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列祖和基督(九1-5)。神揀選以色列人,正如祂在以掃、雅各出生前已揀選了雅各;祂使法老的心剛硬;也如陶匠按著自己的心意把泥土製成器皿(6-26節)。這跟他們的性格和天生的才華無關,而完全是神在他們身上的計劃(第11節)。神所作的選擇並沒有不公平之處,因為這些選擇是必須的,為要藉著他們顯出神的權能,以致祂的名能傳遍天下(14、17節)。祂揀選了以色列人來完成祂的計劃,正如祂揀選了法老、雅各和摩西;他們得救與否只在乎信(來十一)。畢竟以色列人中真正相信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九27-29)。
第二,保羅議論說,以色列人拒絕彌賽亞和祂的福音,其實是跟從了一個在歷史中不斷出現的前例(九30至十21)。猶太人沒有憑信心求義,因而永遠也找不到義。他們把義基於律法之上,因而在他們自己的彌賽亞上絆跌了(九30-33)。
第三,他議論說,以色列的「餘民」已相信福音,這清楚顯示以色列全體都要這樣做(十一1-16、26)。因此雖然他說神已棄絕以色列人,但他卻認為神沒有最終斷然棄絕他們(1、15節)。神把他們從亞伯拉罕之應許的樹上折下來,但沒有棄絕這群子民(2、17節)。那些被揀選的(餘民)得著他們所尋找的,但其餘的以色列人卻有一段時間是心硬的(7、25節),直至他們因嫉妒外邦人被納入神國中而發憤(11-14節)。因此以色列人的被棄未必是最終而不能改變的事情。
第四,保羅議論說,以色列的被棄對外邦人之被收納是一個祝福,他們多人悔改的情景豈不像從死裏復生(12、15節)?這論點在本章餘下的篇幅(十一17-36)繼續發展。外邦人不應驕傲,因為是以色列人絆跌了,才叫外邦人可以被收納(17-19節)。以色列人失腳並非是要他們跌倒(十一11),他們的失落是外邦人的祝福,並且是神計劃的一部分。神因他們不信而把他們折下來,神也可以把他們重新接在原來的樹上,只要他們不是長久不信(第23節)。
因以色列人暫時的心硬(第25節),外邦人得救的數目添滿;同樣猶太人也會因外邦人被收納而發憤,把得救的數目添滿(11-14節)。猶太人與外邦人一起會成為「以色列全家」(第26節)。保羅渴望這事的實現,因而看他自己在外邦人中的工作,是藉著叫外邦人悔改歸向基督來激發猶太人追求義,並因外邦人的得救而保護自己權利,以致能拯救他的「一些猶太同胞」(第14節)。
基督徒的德行
第十二至十六章是把保羅那使人印象深刻的論證付諸實際的應用。因此,十二章開始便說:「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十二1)其後列出的是一連串基督徒的德行和責任。保羅經常在他的書信中寫下一些勸勉,好幫助那些剛信主的人從異教過渡至猶太基督教的倫理和道德價值系統。他甚至常修正一些猶太歸信者的行為模式。第十三章討論到那住在羅馬帝國首都的基督徒與政府官員間應有的重要關係。他們應把當時俗世的政府,看為神所設立的,縱使那些官員是敗壞的,但也有權繼續存在。他們是神的用人,要懲罰那些作惡的人(十三4)。第十四章鼓勵基督徒不要促使別人違背自己的良心去模仿其他基督徒,他們在是與非之間有更深的認識,使他們在屬靈的事上有更大的自由。那些信心軟弱的也不應限制其他已得到這寶貴自由的人。彼此相愛和尊重是基督之真門徒的標記。第十五章包括保羅的行程計劃,以及他瞭解到他的職責是作外邦人的福音祭司;他以外邦教會捐獻的金錢,獻在耶路撒冷的祭壇上,象徵把外邦人的歸信獻給神。第十六章照常地向不同的人問安、讚賞及委託,以此結束全書。保羅以自己的名義向羅馬教會中27人問安。